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推進非規模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和糞污資源化利用工作,根據我省實際,制訂本技術指南。
一、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非規模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和糞污資源化利用。
非規模畜禽種類和養殖量統計標準由各設區市確定。
二、政策法規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 25246)
(四)《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GB/T 36195)
(五)《畜禽糞便貯存設施設計要求》(GB/T 27622)
(六)《畜禽養殖污水貯存設施設計要求》(GB/T 26624)
(七)《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八)《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技術指南》(農辦牧〔2018〕1號)
(九)《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農辦牧〔2018〕2號)
三、技術要求
(一)基本工藝和設施配備要求
1、“一分離”
非規模畜禽養殖場戶生產設施必須做到雨污分離,污水宜采用暗溝或管道輸送。根據糞尿收集工藝和資源化利用方向、方式,必要時進行干濕分離。
林下家禽養殖放養部分可不設雨污分離設施,但養殖密度不得高于每畝30只,且應離周邊河道100米以上,地面整體坡度不高于10度,并鼓勵建立輪牧機制。棲息地應有相應糞尿收集、貯存等配套設施,并做到雨污分離。
傳統河邊、池塘水禽養殖,應嚴格控制養殖密度,嚴格控制進入河道活動時間和頻次,每天不宜超過兩次,每次不宜超過1小時。岸上棲息地應有防雨設施。
2、“兩配套”
有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堆糞場、糞污儲存池等配套設施。采用全進全出、發酵床(墊料)等養殖工藝的,可按實際情況配備設施。委托第三方處理的,應當建設糞污暫存設施。糞污儲存設施要達到防雨、防外溢和防滲透的要求,固體糞便儲存設施的設計按照《畜禽糞便貯存設施設計要求》(GB/T 27622)執行,液體或全量糞污儲存池的建設技術要求按照《畜禽養殖污水貯存設施設計要求》(GB/T 26624)執行。上述設施的設計容積參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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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糞工藝 |
堆糞場有效體積,m3 (按貯存2個月測算) |
糞污儲存池有效容積,m3 (按貯存2個月測算) |
生豬存欄/1頭 |
干清糞 |
≥0.08 |
≥0.24 |
水泡糞 |
---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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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1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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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羊/1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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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 |
蛋雞/100羽 |
傳送帶 |
≥0.7 |
* |
刮糞板 |
---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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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雞/100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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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按批測算) |
* |
蛋鴨/1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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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肉鴨/1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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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按批測算) |
鵝/1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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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按批測算) |
鴿子/100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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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 |
鵪鶉/500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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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 |
兔/1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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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備注:(1)糞污貯存最低時間不得低于2個月,此表按此標準測算。各非規模養殖場戶需根據實際貯存時間、設計規模和種植結構,結合上表推薦參數折算,配套建設相應容積的設施。
(2)養殖場戶進行糞污處理后直接還田的,糞污貯存池應分隔成2-3格。
(3)*采用全進全出飼養的,應建設相應的圈舍清洗水收集管道和應急貯存池。
(二)肥料化利用要求
1、綜合利用去向可靠。畜禽糞尿通過肥水還田、生產有機肥料還田等途徑進行綜合利用,且去向可靠。
2、須經無害化處理。畜禽糞尿還田用作農作物肥料的,須進行無害化處理(GB/T 36195)。養殖戶自行簡易處理的,養殖糞水經加蓋存貯、深度厭氧發酵90天以上;固體糞便必須經過高溫好氧堆肥發酵20天以上,并符合《畜禽糞便還田技術規范》(GB/T 25246)的相關要求。
3、有穩定且匹配的農田、園地、林地和果蔬等消納地。原則上以一個生豬當量匹配不少于0.2畝的農田、園地、林地。糞肥使用量不能超過作物當年生長所需的養分量,可結合當地作物種植結構,參照《畜禽糞污土地承載力測算指南》(農辦牧〔2018〕1號)執行。
4、消納設施配套。種植業消納基地配套建設田間儲存,購置糞肥運輸車或鋪設輸送管道和澆灌設施等設施設備。配套設置的田間儲存池總容積不得低于當地農林作物生產用肥的最大時間間隔內養殖場產生糞肥的總量(最大間隔時間由各地依據當地情況制定),并滿足耕(林)地消納需求。
5、不能自行消納的,糞肥處理利用涉及養殖、種植不同主體或其它加工服務組織進行委托綜合利用的(如畜禽糞污收集處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務站等),必須簽訂消納對接協議或委托處理利用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三)養殖場臭氣減控和其他固廢處置要求
1、養殖場戶應做好日常環境衛生工作,及時清理圈舍糞污,對堆糞場等敞開式設施進行封閉處理(也可采用覆蓋稻草或鋸末),或通過在儲糞池中添加微生態制劑等措施,減少臭氣的產生及排放,并進一步采取臭氣減控相關技術措施進行綜合管理。
2、病死畜禽尸體應及時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嚴禁非法出售或作為飼料再利用。病死畜禽尸體的處理與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管理運行要求
(一)落實養殖主體責任
明確非規模畜禽養殖場戶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配套完善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引導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生產技術學習,提高守法經營和生態環保意識。
(二)確保治污設施穩定運行
確保污染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配套到位,保持正常運行。健全設備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和安全操作等制度規程且執行到位。
(三)嚴格生產環境管理
養殖場內圈舍外無糞尿遺撒、污水橫流等臟亂現象,設施、設備保持整潔,糞污嚴禁直排。
(四)規范臺賬資料
非規模畜禽養殖場戶應當建立糞肥、沼液等使用或銷售的記錄臺賬,明確資源化利用去向。
五、參考模式
(一)資源化利用模式
1、種養結合就地利用模式
采取干清糞工藝,糞便堆積發酵后就近還田利用,或輸送至有機肥廠生產復合有機肥;干清糞工藝污水和其它清糞工藝的全量收集糞尿,進入糞污儲存池或戶用沼氣池處理后,肥水就地就近還田利用。在非規模養殖場戶密集區,通過修建田間儲存池,將區域內非規模養殖場戶儲存池中暫存的養殖水污運輸至田間儲存池,進行集中還田消納。
2、集中處理模式
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如畜禽糞污收集處理中心)對一定區域內的分散式非規模畜禽養殖場戶產生的糞水進行集中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后異地或就地還田消納資源化利用。
3、發酵床模式
包括異位發酵床和原位發酵床處理。液體或全量糞污采用異位發酵床工藝處理的,糞污儲存池容積和發酵床建設面積參照農業農村部《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規范(試行)》執行。原位發酵床建設面積參照NY/T 3048-2016 發酵床養豬技術規程執行。
4、其他
符合本技術指南相關要求的其他模式。
(二)臭氣減排技術/模式
減少臭氣產生應遵循源頭減量和過程控制的原則。
源頭減量:向飼料中添加微生態制劑,直接減少畜禽糞便中臭氣的產生。對堆糞場等敞開式設施進行密閉處理,及時清理圈舍糞污,減少糞污的厭氧發酵,以減控環境中臭氣產生。
過程控制:采用水簾過濾吸收系統、養殖場周邊或下風口綠化帶凈化、儲糞池/堆糞場添加微生態制劑、圈舍噴灑空氣凈化劑等方式減少場內臭氣產生及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