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支持范圍
1.在可利用建筑面積充裕、電網接入條件較好、電力負荷較大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集中連片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于10兆瓦。
2.利用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既有建筑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300千瓦。
3.利用智能電網和微電網技術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
4.在偏遠無電地區建設的獨立光伏發電項目。
二 支持條件
1.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是自建自用的電力用戶、專業化的能源服務公司、配電網(微電網)投資經營主體之一,且項目資本金不低于總投資的30%。其中,項目實施單位與項目所在建筑業主為不同主體的,必須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簽訂長期協議。獨立光伏發電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
2.申請集中連片示范項目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必須由園區管委會結合區域內各項基礎條件進行統籌規劃,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指定專人協調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制定相應配套支持政策。
3.示范項目必須經濟效益較好,設計方案合理,項目規模、安裝方式與建筑、電網條件基本匹配,并且建筑屋頂易于改造,改造投資較低,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持。
4.項目并網設計符合規范,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
5.項目采用的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由實施單位自主采購。
6.獨立光伏發電項目要以縣(及以上)為單位整體實施。
7.已獲得相關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 補助標準
1.采用晶體硅組件的示范項目補助標準為9元/瓦,采用非晶硅薄膜組件的為8元/瓦。
2.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的補助標準另行確定。
四 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程序
1.項目實施單位按《財政部 科技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662號)有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屬地原則上報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
2.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類別匯總后,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3.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公布示范項目目錄。
4.列入目錄的集中連片示范項目和2兆瓦及以上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完成審核備案等前期工作后,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財政部核定補助金額,按70%下達預算,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進行清算;對未按規定期限完工、清算的項目,原則上將收回獎勵資金,并不再予以安排。
對2兆瓦以下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不再采取預撥方式,由項目單位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后,財政部一次核定并下達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