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貫徹國家有關餐廚垃圾處理的法規和技術政策,保證餐廚垃圾得到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處理,使餐廚垃圾處理工程建設規范化,制定本規范。
1.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餐廚垃圾收集和處理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3餐廚垃圾處理工程建設,應采用先進、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做到工藝技術先進、運行可靠、消除風險、控制污染、安全衛生、節約資源、經濟合理。
1.4餐廚垃圾收集和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1餐飲垃圾restaurant food waste
餐館、飯店、單位食堂等的飲食剩余物以及后廚的果蔬、肉食、油脂、面點等的加工過程廢棄物。
2.2廚余垃圾food waste from household
家庭日常生活中丟棄的果蔬及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瓜果皮等易腐有機垃圾。
2.3餐廚垃圾food waste
餐飲垃圾和廚余垃圾的總稱。
2.4泔水油oil in food waste
從餐廚垃圾中分離、提煉出的油脂。
2.5煎炸廢油waste fried oil
餐館、飯店、單位食堂等做煎炸食品后廢棄的煎炸用油。
2.6地溝油oil made from restaurant drainage sewage
從餐飲單位廚房排水除油設施分離出的油脂和排水管道或檢查井清掏污物中提煉出的油脂。
2.7干熱處理dry thermal treatment
將餐廚垃圾預脫水后,利用熱能進行干燥處理,同時殺滅細菌的處理過程。
2.8濕熱處理hydrothermal treatment
基于熱水解反應,在適當的含水環境中,利用熱能對餐廚垃圾進行處理,并改變垃圾后續加工性能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
2.9含固率ratio of dry solid to total material (TS)
物料中含有的干物質的重量比率。
2.10反芻動物飼料ruminant animal feed
用來喂養具有反芻消化方式動物的飼料。反芻動物一般包括羊、駱駝、鹿、長頸鹿、羊駝、羚羊等。
3餐廚垃圾的收集與運輸
3.1餐飲垃圾的產生者應對產生的餐飲垃圾進行單獨存放和收集,餐飲垃圾的收運者應對餐飲垃圾實施單獨收運,收運中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3.2餐飲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3.3對餐飲單位的餐飲垃圾應實行產量和成分登記制度,并宜采取定時、定點的收集方式收集。
3.4煎炸廢油應單獨收集和運輸,不宜與餐飲垃圾混合收集。
3.5廚余垃圾宜實施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
3.6餐廚垃圾應采用密閉、防腐專用容器盛裝,采用密閉式專用收集車進行收集,專用收集車的裝載機構應與餐廚垃圾盛裝容器相匹配。
3.7餐廚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采用餐廚垃圾飼料化和制生化腐植酸的處理工藝時,其餐廚垃圾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止發生霉變的措施。
3.8餐廚垃圾運輸車輛在任何路面條件下不得泄漏和遺灑。
3.9餐廚垃圾宜直接從收集點運輸至處理廠。產生量大、集中處理且運距較遠時,可設餐廚垃圾轉運站,轉運站應采用非暴露式轉運工藝。
3.10運輸路線應避開交通擁擠路段,運輸時間應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3.11在寒冷地區使用的餐廚垃圾運輸車,應采取防止餐廚垃圾產生冰凍的措施。
3.12餐廚垃圾運輸車裝、卸料宜為機械操作。
4廠址選擇
4.1餐廚垃圾處理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環境規劃,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相關規劃的要求。
4.2廠址選擇應綜合考慮餐廚垃圾處理廠的服務區域、服務單位、垃圾收集運輸能力、運輸距離、預留發展等因素。
4.3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宜與其他固體廢物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設施同址建設。
4.4廠址選擇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條件應滿足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的要求。
2應有良好的交通、電力、給水和排水條件。
3應避開環境敏感區、洪泛區、重點文物保護區等。
5總體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餐廚垃圾總產生量較大的城市可優先采用集中處理方式處理餐廚垃圾。
5.1.2餐廚垃圾處理廠的建設宜根據餐廚垃圾收集率預測或收集效果確定是否分期建設以及各期的建設規模。
5.1.3餐廚垃圾處理生產線的數量及規模應根據所選工藝特點、設備成熟度,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考慮設備和生產線的備用性。
5.2規模與分類
5.2.1餐廚垃圾處理廠建設規模應根據該工程服務區域和用戶的餐廚垃圾現狀產生量及預測產生量確定。
5.2.2餐飲垃圾產生量應根據實際統計數據確定,也可按人均日產生量進行估算,估算宜按下式計算:
5.2.3餐廚垃圾處理廠分類宜符合下列規定:
1Ⅰ類餐廚垃圾處理廠:全廠總處理能力應為300t/d以6上(含300t/d);
2Ⅱ類餐廚垃圾處理廠:全廠總處理能力應為150t/d?300t/d(含150t/d);
3Ⅲ類餐廚垃圾處理廠:全廠總處理能力應為50t/d?150t/d(含50t/d);
4Ⅳ類餐廚垃圾處理廠:全廠總處理能力應為50t/d以下。
5.3總體工藝設計
5.3.1餐廚垃圾處理主體工藝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技術成熟、設備可靠;
2應做到資源化程度髙、二次污染及能耗小;
3應符合無害化處理要求。
5.3.2生產線工藝流程的設計應滿足餐廚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需要,做到工藝完善、流程合理、環保達標,各中間環節和單體設備應可靠。
5.3.3餐廚垃圾處理車間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物質流順暢,各工段不應相互干擾;
2應留有足夠的設備檢修空間;
3進料和預處理工段應與主處理工段分開;
4應有利于車間全面通風的氣流組織優化和環境維護。
5.4總圖設計
5.4.1餐廚垃圾處理廠總圖布置應滿足餐廚垃圾處理工藝流程的要求,各工序銜接應順暢,平面和豎向布置合理,建構筑物間距應符合安全要求。
5.4.2E類以上餐廚垃圾處理廠宜分別設置人流和物流出人口,兩出入口不得相互影響,且應做到進出車輛暢通。
5.4.3餐廚垃圾處理廠各項用地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當地土地、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5.4.4廠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和消防的需求,并應與廠區豎向設計、綠化及管線敷設相協調。
5.4.5當處理工藝中有沼氣產生時,沼氣產生、儲存、輸送等環節及相關區域的設備、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相應防爆標準要求。
6餐廚垃圾計量、接受與輸送
6.1餐廚垃圾處理廠應設置計量設施,計量設施具有稱重、記錄、打印與數據處理、傳輸功能。
6.2餐廚垃圾卸料間應封閉,垃圾車卸料平臺尺寸應滿足最大餐廚垃圾收集車的卸料作業。
6.3餐廚垃圾處理廠卸料口設置數量應根據總處理規模和餐廚垃圾收集高峰期車流量確定,I類餐廚垃圾處理廠卸料口不得少于3個。
6.4卸料間受料槽應設置局部排風罩,排風罩設計風量應滿足卸料時控制臭味外逸的需要,卸料間的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6.5宜設置餐廚垃圾暫存、緩沖容器,緩沖容器的容積應與餐廚垃圾處理工藝和處理規模相協調,且應有防臭氣散發的設施。
6.6餐廚垃圾卸料間應設置地面和設備沖洗設施及沖洗水排放系統。
6.7餐廚垃圾輸送和卸料倒料過程中應避免飛濺和逸灑。
6.8采用帶式輸送機輸送餐廚垃圾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有導水措施,防止污水橫流。
2帶式輸送機上方應設密封罩,并對密封罩實施機械排風。
3設有人工分揀工位的帶式輸送機的移動速度宜為0.1m/s~0.3m/s。
6.9采用螺旋輸送機輸送餐廚垃圾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螺旋輸送機的轉速應能調節;
2螺旋輸送機應具有防硬物卡死的功能;
3應具有自清洗功能。
7餐廚垃圾處理工藝
7.1一般規定
7.1.1單位或居民區設置的小型廚余垃圾處理設備應做到技術可靠、排放達標,處理后的殘余物應得到妥善處理。
7.1.2餐廚垃圾處理殘渣做有機肥時,其有機肥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有機肥料》NY 525的要求。
7.1.3餐廚垃圾制肥中重金屬、蛔蟲卵死亡率和大腸桿菌值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GB 8172的要求。
7.2預處理
7.2.1餐廚垃圾處理廠應配置餐廚垃圾預處理工序,預處理工藝應根據餐廚垃圾成分和主體工藝要求確定。
7.2.2餐廚垃圾預處理設施和設備應具有耐腐蝕、耐負荷沖擊等性能和良好的預處理效果。
7.2.3餐廚垃圾的分選應符合下列規定:
1餐廚垃圾預處理系統應配備分選設備將餐廚垃圾中混雜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2餐廚垃圾分選系統可根據需要選配破袋、大件垃圾分選、風力分選、重力分選、磁選等設施與設備。
3分選出的不可降解物應進行回收利用或無害化處理。
4分選后的餐廚垃圾中不可降解雜物含量應小于5%。
7.2.4餐廚垃圾的破碎應符合下列規定:
1餐廚垃圾破碎工藝應根據餐廚垃圾輸送工藝和處理工藝的要求確定。
2破碎設備應具有防卡功能,防止堅硬粗大物破壞設備。
3破碎設備應便于清洗,停止運轉后應及時清洗。
7.2.5泔水油的分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餐廚垃處理主體工藝的要求確定油脂分離及油脂分離工藝。
2餐廚垃圾液相油脂分離收集率應大于90%。
3應對分離出的油脂進行妥善處理和利用。
7.2.6餐飲單位廚房下水道清掏物可用于提煉地溝油,地溝油的提煉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溝油提煉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應得到妥善處理,并應達標排放。
2提煉出的地溝油和殘渣均不得用于制作飼料或飼料添加劑。
3提煉后的殘渣和廢液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7.2.7嚴禁將煎炸廢油、泔水油和地溝油用于生產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7.2.8利用濕熱處理方法對餐廚垃圾進行預處理時,濕熱處理溫度宜為120℃~160℃,處理時間不應小于20min。
7.2.9利用干熱處理方法對餐廚垃圾進行預處理時,物料溫度宜為95℃?120℃,此溫度下物料的停留時間不應小于25min。
7.2.10應根據處理后產品質量的要求確定控制鹽分措施。
7.3厭氧消化工藝
7.3.1厭氧消化前餐廚垃圾破碎粒度應小于10mm,并應混合均勻。
7.3.2餐廚垃圾厭氧消化的工藝應根據餐廚垃圾的特性、當地的條件經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7.3.3濕式工藝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為8%?18%,物料消化停留時間不宜低于15d。
7.3.4干式工藝的消化物含固率宜為18%~30%,物料消化停留時間不宜低于20d。
7.3.5消化物料碳氮比(C/N)宜控制在(25~30):1,pH值宜控制在6.5~7.8。
7.3.6可采用中溫厭氧消化或高溫厭氧消化,中溫溫度以35℃~38℃為宜,高溫溫度以50℃~55℃為宜。厭氧消化系統應能對物料溫度進行控制,物料溫度上下波動不宜大于2℃。
7.3.7餐廚垃圾中鈉離子含量高對厭氧發酵影響較大時,宜采取降低鈉離子的措施。
7.3.8餐廚垃圾厭氧消化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有良好的防滲、防腐、保溫和密閉性,在室外布置的,應具有耐老化、抗強風、雪等惡劣天氣的性能。
2容量應根據處理規模、發酵周期、容器強度等因素確定。
3厭氧消化器的結構應有利于物料的流動,避免產生滯流死角。
4厭氧消化器應具有良好的物料攪拌、勻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
5應有檢修孔和觀察窗。
6應配置安全減壓裝置,安全減壓裝置應根據安全部門的規定定期檢驗。
7.3.9對厭氧產生的沼氣應進行有效利用或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7.3.10工藝中產生的沼液和殘渣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7.3.11沼液做液體肥料時,其液體肥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 1106的要求。
7.4好氧生物處理
7.4.1好氧堆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餐廚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處理時,應對餐廚垃圾進行水分調節、鹽分調節、脫油、碳氮比調節等處理,物料粒徑應控制在50mm以內,含水率宜為45%~65%,碳氮比宜為12(20~30):1。
2餐廚垃圾宜與園林廢棄物、秸稈、糞便等有機廢棄物混合堆肥。
3餐廚垃圾好氧堆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靜態堆肥處理技術規程》CJJ/T 52的有關規定。
4餐廚垃圾好氧堆肥成品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GB 8172的要求。當堆肥成品加工制造有機肥時,制成的有機肥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有機肥料》NY 525和《生物有機肥》NY 884的要求。
5餐廚垃圾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殘余物應進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7.4.2制備生化腐殖酸應符合下列規定:
1餐廚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時,應加入腐殖酸轉化劑和碳源調整材,C/N比宜控制在(25~30):1,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60%±3%,并應經歷復合微生物好氧發酵過程,發酵過程中物料溫度宜控制在75℃±3℃,并持續8h~10h。
2工藝過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劑應是國家相關部門允許使用的菌種,且應具有遺傳穩定性和環境安全性。
3發酵完成后,應將物料中大于5mm的雜物篩除。
4餐廚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所使用的生化處理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垃圾生化處理機》CJ/T 227的有關規定。
5生化腐殖酸成品質量應符合表7.4.2的要求
7.5飼料化處理
7.5.1飼料化處理的餐廚垃圾在處理前應嚴格控制存放時間,應確保存放和處理過程中不發生霉變。
7.5.2應對飼料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進行有效地預處理,將混雜其中的塑料、木頭、金屬、玻璃、陶瓷等非食物垃圾進行去除,去除后的雜物含量應小于5%。
7.5.3選擇飼料化作為主處理工藝的餐廚垃圾處理,應考慮對霉變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措施。
7.5.4餐廚垃圾在進入飼料化處理系統前,應對其進行檢測,發生霉變的餐廚垃圾及過期變質食品不得進入飼料化處理系統。
7.5.5餐廚垃圾飼料化處理必須設置病原菌殺滅工藝。
7.5.6對于含有動物蛋白成分的餐廚垃圾,其飼料化處理工藝應設置生物轉化環節,不得生產反芻動物飼料。
7.5.7用于處理餐廚垃圾的微生物菌應是國家相關部門列表允許使用的菌種,確保菌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7.5.8采用加熱工藝去除餐廚垃圾水分時,加熱溫度應得到有效控制,避免產生燋化和生成有毒物質。
7.5.9生產工藝中任何接觸物料的設備,在停運后應及時對殘留的物料進行清理,防止殘留物料霉變影響產品質量。
7.5.10飼料成品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以及國家現行有關飼料產品標準的規定。
7.5.11飼料化產品包裝及標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飼料標簽》GB 10648的規定。
8輔助工程
8.1電氣與自控
8.1.1餐廚垃圾處理廠的生產用電應從附近電力網引接,并根據處理工藝需要考慮保安電源,其接入電壓等級應根據餐廚垃圾處理廠的總用電負荷及附近電力網的具體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8.1.2餐廚垃圾處理工程的高壓配電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3?llO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0的有關規定;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2的有關規定;過電壓保護、防雷和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的有關規定;爆炸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中的有關規定。
8.1.3對于餐廚垃圾厭氧發酵沼氣發電工程,電氣主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發電上網時,應至少有一條與電網連接的雙向受、送電線路。
2發電自用時,應至少有一條與電網連接的受電線路,當該線路發生故障時,應有能夠保證安全停機和啟動的內部電源或其他外部電源。
8.1.4廠用電電壓應采用380/220V。廠用變壓器接線組別的選擇,應使廠用工作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相位一致,車間內安裝的低壓廠用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8.1.5電測量儀表裝置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2、《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3和《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 5137有關規定。
8.1.6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中的有關規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應采用分開的供電系統。
8.1.7電纜選擇與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8.1.8餐廚垃圾處理廠應設置中央控制室對全廠各工藝環節進行集中控制。
8.1.9餐廚垃圾處理廠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宜包括進料系統、預處理系統、處理工藝系統、副產品加工系統、通風除臭系統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統。
8.1.10自動化控制系統應采用成熟的控制技術和可靠性高、性能好的設備和元件。
8.2給排水工程
8.2.1廠內給水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和《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規定。
8.2.2廠內排水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4和《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的規定。
8.3消防
8.3.1餐廚垃圾處理廠應設置室內、室外消防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
8.3.2油脂儲存間、燃料間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災易發設施應設消防報警設施。
8.3.3設有可燃氣體管道和儲存設施的車間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消防報警設施。
8.3.4餐廚垃圾處理廠的電氣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中的有關規定。
8.4環境保護與監測
8.4.1餐廚垃圾的輸送、處理各環節應做到密閉,并應設置臭氣收集、處理設施,不能密閉的部位應設置局部排風除臭裝置。
8.4.2車間內粉塵及有害氣體濃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集中排放氣體和廠界大氣的惡臭氣體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的有關規定。
8.4.3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8.4.4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渣應得到無害化處理。
8.4.5對噪聲大的設備應采取隔聲、吸聲、降噪等措施。作業區的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廠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規定。
8.4.6餐廚垃圾處理廠應具備常規的監測設施和設備,并應定期對工作場所和廠界進行環境監測。
8.4.7餐廚垃圾處理廠工作場所環境監測內容應包括:噪聲、粉塵、有害氣體(H2S,NH3等)、空氣中細菌總數、蒼蠅密度等。排氣口監測內容應包括:粉塵、有害氣體(H2S,S02,NH3等)。廠界環境監測內容應包括:噪聲、總懸浮顆粒物(TSP)、有害氣體(H2S,S02,NH3)等、蒼蠅密度、排放污水水質指標(BOD5、CODcr,氨氮等)。
8.5安全與勞動保護
8.5.1餐廚垃圾處理廠的安全生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的規定。
8.5.2餐廚垃圾處理廠的勞動衛生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5.3餐廚垃圾處理廠建設與運行應采取職業病防治、衛生防疫和勞動保護的措施。
8.6采暖、通風與空調
8.6.1各建筑物的采暖、空調及通風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中的有關規定。
8.6.2易產生揮發氣體和臭味的部位應設置通風除臭設施。散發少量揮發性氣體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間,可采用全面通風工藝,全面通風換氣次數不宜小于3/h。散發較多揮發性氣體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間,應采用局部機械排風除臭的通風工藝。
9工程施工及驗收
9.1建筑、安裝工程應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的要求。
9.2對工程的變更、修改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9.3餐廚垃圾處理廠涉及的建(構)筑物、道路、設備、管道、電纜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均應符合相應的國家現行施工和驗收規范或規程的要求。
9.4餐廚垃圾處理專用設備應由設備生產商負責安裝或現場指導安裝和設備調試,調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不得通過設備驗收。
9.5餐廚垃圾處理廠竣工驗收前,嚴禁處理生產線投入使用。
9.6餐廚垃圾處理廠工程驗收依據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批準的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文件;
3設備供貨合同及合同附件,設備技術說明書和技術文件;
4專項設備施工、安裝驗收規范;
5施工、安裝紀錄資料;
6設備調試及試運行紀錄資料。
9.7餐廚垃圾處理生產線的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進料、儲料、輸送、預處理、主體處理、后處理、配套環保設施等均安裝完畢,并帶負荷試運行合格;
2處理量和各項技術參數均達到設計要求;
3電氣系統和儀表控制系統均安裝調試合格。
9.8重要結構部位、隱蔽工程、地下管線,應按工程設計要求及驗收標準,及時進行中間驗收。未經中間驗收,不得作覆蓋工程和后續工程。